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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旭律师 袁旭,2012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水平和法律职业素养,逻辑思维能力强,专业技能娴熟,在安徽省律师协会实习律师集中培训中荣获“优秀学员”称号,在安徽省律师协会举...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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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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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民事纠纷的处理(一)——民事诉讼法

1、 问:疫情期间,法院怎么送达法律文书?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前,人民法院会尽量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传唤当事人,最大限度减少因送达产生的人员流动。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

2、 问:案件当事人能否申请对案件相关诉讼期限进行顺延?

答:新冠肺炎疫情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期间利益上。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而不能在法定诉讼期间和指定诉讼期间内完成相关诉讼活动,申请顺延的,考虑到此次疫情已构成不可抗力,法院会着重审查该疫情与当事人耽误期限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具有因果关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限顺延的条件,法院应当批准其申请并确定顺延的期间。顺延期间的长短应以实际耽误的期间为准,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需注意的是,诉讼期限上,我国采取的是交邮主义,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以交邮日期为准。当事人如主张所在地区因为疫情原因快递及邮政等服务暂停而无法正常交邮的,应提供相关证据。

3、 问:受疫情影响,举证期限是否可以放宽?

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举证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申请适当延长。

4、 问:为减少外出,当事人能否申请在线庭审?

答:为降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感染病毒的风险,减少人员聚集,包括安徽在内的各地法院陆续推出了线上开庭的新方式,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参与在线庭审。当事人通过简单设备就可登录法院的线上庭审平台,完成准备工作,并实现便捷、高效的在线庭审。

5、 问:疫情期间,证人是否可以不出庭作证?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在证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时,可以通过书面证言、在线庭审等视听传播技术手段作证,法院可结合其他证据对证人证言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可延期审理,确保案件裁判公平公正。

6、 问:疫情期间,当事人能不能申请中止诉讼?

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7、 问:诉讼保全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对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不宜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积极保障相关机构、企业正常运转,全力以赴参与疫情防控。

8、 问:债权人要求对防疫用品生产企业实现浮动抵押权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用品的企业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债权人起诉主张实现抵押权的,应审慎考虑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避免因诉讼造成企业正常生产的停滞。

9、 保证期间是否因疫情而中止?   

答:保证期间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主张保证期间中断、中止、延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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