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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旭律师 袁旭,2012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水平和法律职业素养,逻辑思维能力强,专业技能娴熟,在安徽省律师协会实习律师集中培训中荣获“优秀学员”称号,在安徽省律师协会举...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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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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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一)形式的侧面

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面”。

形式的侧面源于三权分立与心理强制说两个思想渊源,这两个思想渊源基本上主张议会至上。虽然“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该由自己来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然而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也正因为如此,议会主权、议会至上得以推崇。于是,人们信任立法权,只是不信任司法权与行政权;又由于三权分立以及罪刑由司法权管辖,故罪刑法定原则起先所提出的原则均为形式的侧面,旨在限制司法权。即只要法院严格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人们的自由就有了保障。这正是形式法治的观点。形式侧面并未过时,相反仍显重要;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不再具有现实意义,故现在支撑形式侧面的思想基础主要是尊重人权主义:要使国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必须有事先明文规定的法律,而且不得对法律作类推解释。

(二)实质的侧面

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后者又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实质的侧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权,反对恶法亦法,是实质法治的表现。实质法治不仅强调依法治理国家,所有人都在法律之下,而且强调防止恶法,主张以实在法之外的标准衡量和检测法律,寻求法律的实质合理性。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正是为了寻求刑法的实质合理性。要求刑法的明确性,是因为含混的刑法必然导致司法机关扩大处罚范围;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为了防止立法者过度地侵害国民的自由;禁止残虐的刑罚,是为了防止立法者过度地侵害犯罪人的自由;禁止不均衡的刑法是为了实现公正、平等。总之,实质侧面的内容是使刑法成为尊重个人自由、实现社会公平,不仅限制司法权而且限制立法权的原则,是为了实现实质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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